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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 15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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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文明

如何证明自己没有精神病?

你被关进精神病院。你说自己没病,医生认为你缺乏病识感。你试图辩解,辩解却成了新的症状。你越是反抗,越难离开。当否认也能成为患病的证据,你究竟该如何证明自己正常?

By Arlen Vare

前日,我做了一个梦。梦中,我在医院遭到强行控制,无法离开,也无人相信我的辩解。最深的恐惧并非失去自由,而是明知自己遭受不公,却无力改变处境。醒来后,那份绝望仍久久未散。

所幸,这只是一场梦。但我不禁想到,那些在现实中经历类似遭遇的人,该如何重获自由?


假如有一天,有人告诉你,你的思想和行为已经不再正常。

你试图解释自己的想法,对方却认为你的解释恰恰证明了你存在精神问题。你坚持自己不需要治疗,这种坚持又被视为缺乏病识感的表现。你想重获自由,却发现决定权仍掌握在认定你患病的人手中。

这并非纯粹的思想实验。历史上,精神病学曾被用于剥夺人的自由,甚至参与系统性的生命迫害。医学原本旨在认识疾病、减轻痛苦,却也可能成为支配人的工具。要理解这种危险,我们需要追问的不只是医生是否可能误诊,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当一个人被认定患有精神疾病,他是否仍然拥有质疑诊断、拒绝不正当干预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

一、当辩解也被视为症状

1973年,美国心理学家大卫·罗森汉在《Science》发表了著名研究《正常人在不正常的地方》(On Being Sane in Insane Places)。

按照论文报告,8名自称没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参与者,通过谎称听到声音,在美国12家精神病院获得了入院机会。入院后,他们停止报告相关症状,并恢复正常行为。研究称,医护人员始终没有识别出他们的真实身份,住院时间从7天到52天不等。〔1〕

罗森汉随后报告了另一项测试。他事先告知一家精神病院,未来三个月可能有假病人前来,要求医护人员辨认。结果,在193名入院者中,有41人被至少一名工作人员高度怀疑是假病人,然而研究者实际上没有派去任何假病人。

这项研究曾引发广泛争论,但其可靠性后来受到严重挑战。2019年,记者苏珊娜·卡哈兰调查了部分原始资料,发现论文记述与可核查记录存在矛盾。2023年,医学史学者安德鲁·斯卡尔进一步指控研究存在科学造假。第二项测试也没有独立确认那些受到怀疑的患者究竟是否患病。因此,罗森汉的研究不能被视为精神医学无法可靠诊断疾病的充分证据。〔2〕

然而,它仍然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一个人被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后,人们还能客观地看待他的言行吗?

在临床实践中,缺乏病识感可能是真实的疾病表现。但如果患者反对诊断的理由不再受到审查,反对本身却被用来证明诊断正确,便可能形成一种难以纠正的判断结构。患者越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越可能被认为缺乏判断能力。

哲学家米兰达·弗里克提出的“认识论不公正”概念,有助于理解其中的危险。它所关注的一种情形,是人们由于对某类人的偏见,不合理地降低其陈述的可信度。精神医学伦理研究也指出,精神障碍患者可能因为既有的社会刻板印象,而难以使自身经历获得应有的信任。〔3〕

这意味着,一个人可能遭受双重权利损害。他首先被限制行动自由,随后又因被认定缺乏判断能力,使自己的申诉难以得到公正对待。更严重的是,当他的申诉也被视为精神异常的表现时,他不仅难以质疑最初的诊断,也可能因此长期失去恢复自由的机会。

二、谁有权决定你的自由

一个人不愿与他人交往,坚持少数人接受的信念,或者激烈批评社会,都可能被认为不正常。但不被理解、不合群,甚至不愿服从某种权威,并不意味着患有精神疾病。医学诊断必须依据临床证据,而不能将社会对一致性和服从的期待当作疾病标准。否则,精神医学就可能从认识和治疗疾病的专业实践,变成判断一个人是否符合社会要求的工具。

然而,问题并未止步于诊断是否准确。即使一个人确实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就意味着别人有权限制他的自由?

这里必须区分疾病诊断、决策能力与强制干预的权力。一个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却仍然能够理解治疗方案并自主作出决定。即使疾病影响了他的某项决策能力,也不意味着他在所有事务上都失去判断能力。更重要的是,认定一个人缺乏某种能力,并不能自动赋予另一个人支配他的权力。例如,患者拒绝治疗,可能是因为无法理解病情,也可能是在充分理解风险之后,作出了与医生不同的选择。拒绝本身并不能证明他没有能力作出决定。

但还有一种更加危险的情形。如果一个人因私人纠纷、恶意指控或其他不正当原因,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并被错误地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他该如何恢复自由?

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有权审查这一决定。如果患者只能向作出诊断和收治决定的机构申诉,那么是否纠正错误、恢复自由,仍由原决定者说了算。即使存在形式上的复核程序,也难以保证审查不受原决定者及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因此,真正有效的救济必须具有实质性的独立性。审查者不仅应独立于作出原决定的机构,还应避免与申请收治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影响公正判断的利益关联。当事人应当能够获得法律协助、查阅相关记录、申请独立医学评估,并请求法院或其他独立法定机构审查限制自由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即使他已被认定缺乏某种决策能力,也必须保留能够实际行使的申诉途径。

医学评估可以重新检验诊断是否成立,但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不能仅由医学机构自行裁决。独立审查还必须能够产生实际效力,包括及时纠正错误决定、终止不正当的强制措施,以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否则,所谓救济就可能沦为一种无法改变当事人处境的程序。

一个人需要治疗,并不意味着他人因此获得支配其生活的权力。从医学诊断到限制自由,必须有独立的正当性依据;从限制自由到获得救济,则必须存在不受原决定者控制的纠错机制。

当一个机构既能作出诊断、限制人身自由,又能审查自身的决定时,错误便可能得到维护,受害者也难以获得救济。人的判断难免失误,私利、疏忽与罪性更使权力始终存在被滥用的危险。因此,公正不能仅仅寄托于掌权者的良知,而必须依靠独立审查与有效的纠错机制。

三、以治疗之名的迫害

以善之名作恶,以治疗之名实施迫害。人类历史早已揭示,当权力越过应有的边界,可能酿成何等深重的悲剧。

1939年,纳粹德国开始实施针对精神及身体残障人士的系统性杀害计划,其中最著名的是“T4行动”。医疗机构登记患者的疾病状况和劳动能力,医学专家参与筛选,随后受害者被转移至杀害设施。家属收到的死亡证明往往记载着虚假的死因。根据美国大屠杀纪念馆的研究,整个所谓“安乐死”计划造成约25万人死亡。〔4〕

这些受害者中,许多人确实患有疾病或存在残障。但纳粹政权将疾病、残障和劳动能力作为衡量生命价值的标准,把一些人归为所谓“不值得生存的生命”(lebensunwertes Leben,英语 life unworthy of life)。〔5〕医生的专业知识、医院的组织能力和日常行政程序,最终都成为有组织杀戮的工具。

原本应当照顾患者的机构,最终成为夺取他们生命的工具。

前苏联则展示了另一种形式。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部分精神医学机构被用于压制政治异议。一些持不同政见者被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随后遭到非自愿收治和治疗。在部分案件中,对社会改革的坚持甚至可能被解释为病理表现。〔6〕

这里发生了一个危险的转变。一个人提出不同意见,原本应当通过事实和理由展开讨论,判断他的观点是否成立。但当不同意见被视为精神疾病的表现时,讨论便转向了诊断。人们不再追问他说得是否有道理,而是开始怀疑他是否精神正常。一个原本有权表达和辩护的人,就这样可能被当作需要治疗和管控的患者。观点之间的分歧,最终变成了对提出异议者的处置。

类似的权利风险并未随着二十世纪结束而消失。

2008年,欧洲人权法院审理了一起俄罗斯精神病院收治案件。申请人帕维尔·什图卡图罗夫具有精神疾病史。2004年,俄罗斯法院在没有通知其本人出席的情况下,依据精神医学报告剥夺了他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指定其母亲担任监护人。此后,他被送入精神病院。

他试图通过律师质疑这一决定,却因已经被认定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而无法独立上诉。按照当时的法律安排,他只能通过监护人提出相关请求,而他的母亲反对撤销监护决定,也反对让他出院。

欧洲人权法院最终认定,相关程序侵犯了他的公正审判权、自由权及私人生活权,并且没有充分证明其住院拘禁具有必要性。〔7〕

这个案件尤其令人深思,因为它并不要求我们证明当事人完全没有精神疾病。

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一个人受到错误或过度的权利限制时,他能否独立质疑这些决定?如果限制其法律行为能力的决定,同时剥夺了他请求法院审查的机会,那么一项原本可能得到纠正的错误,就可能持续剥夺他的自由。

四、文明的方向

精神病学滥用的历史提出了一个至今仍然重要的问题。如何确保医学真正服务于人的健康,而不成为剥夺自由和侵犯人权的工具?

国际社会已经为此建立了重要的人权规范。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残疾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明确残疾本身不得成为剥夺自由的理由,并要求医疗服务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公约还要求各国提供必要支持,帮助残疾人行使法律行为能力,并为相关决定建立防止滥用的保障机制。〔8〕

2023年10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进一步联合发布《精神健康、人权与立法:指导与实践》(Mental Health, Human Rights and Legislation: Guidance and Practice)。这份面向各国政府的指导文件,明确提出精神卫生制度应当以保障人权为基础,并为法律改革提供了具体方向。

文件强调,精神卫生干预应以自由和知情同意为基础,推动消除非自愿收治、强迫治疗、隔离和身体约束等强制措施。在患者需要帮助作出决定时,应提供必要支持,而不是简单剥夺其决定权。文件还主张发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减少对封闭式机构的依赖,并提供审查标准,帮助各国检验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国际人权要求。〔9〕

这份文件并非对所有国家直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也不意味着这些改革已经实现。但它清楚表明了国际人权机构倡导的方向:精神疾病不应成为否定一个人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的理由,医学应当提供治疗和支持,而不是以照顾之名获得不受约束的支配权力。

从历史上的迫害,到现代国际人权规范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重要的文明原则逐渐得到确认。一个人越是无力维护自己的权利,制度就越有责任防止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因为我们无法预知,自己何时也可能遭受这样的不公正对待。

求主怜悯。


注释与参考文献

〔1〕David L. Rosenhan, “On Being Sane in Insane Places,” Science 179, no. 4070 (1973), 250–258.

〔2〕Andrew Scull, “Rosenhan Revisited: Successful Scientific Fraud,” History of Psychiatry 34, no. 2 (2023), 180–195. 另见 Susannah Cahalan, The Great Pretender: The Undercover Mission That Changed Our Understanding of Madness (New York: Grand Central Publishing, 2019).

〔3〕Miranda Fricker, Epistemic Injustice: Power and the Ethics of Know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chap. 1. 另见 Paul Crichton, Havi Carel, and Ian James Kidd, “Epistemic Injustice in Psychiatry,” BJPsych Bulletin 41, no. 2 (2017), 65–70.

〔4〕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Euthanasia Program and Aktion T4,” Holocaust Encyclopedia.

〔5〕1920年,德国法学家卡尔·宾丁(Karl Binding)与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雷德·霍赫(Alfred Hoche)出版《允许毁灭不值得生存的生命》(Die Freigabe der 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试图从法律与医学角度论证杀害某些患者的正当性。这一思想后来成为纳粹“安乐死”杀害政策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参见 Karl Binding and Alfred Hoche, Die Freigabe der 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 Ihr Maß und ihre Form (Leipzig: Felix Meiner, 1920).

〔6〕Robert van Voren, “Political Abuse of Psychiatry—An Historical Overview,” Schizophrenia Bulletin 36, no. 1 (2010), 33–35.

〔7〕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Shtukaturov v. Russia, Application no. 44009/05, Judgment of 27 March 2008.

〔8〕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dopted 13 December 2006, Resolution A/RES/61/106, arts. 12, 14, and 25.

〔9〕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Mental Health, Human Rights and Legislation: Guidance and Practice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and United Nations,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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